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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2008年度审核及延续有效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豫粮〔2008〕51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粮食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第十一条 “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的规定,决定在我省开展粮食收购许可证2008年度审核和延续有效期换发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审核时间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0日止。二、年度审核对象 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不论本年度有无粮食收购行为,均应参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凡未参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自动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注销后一年内发证机关不再受理同一粮食收购主体的重新获取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三、年度审核资料 凡参加年度审核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向进行审核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申报表》(审核单位存档)。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体工商户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查后原件当场退回、复印件审核单位存档)。(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单位与存档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对比)。(五)有效仓储设施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体工商户印章的复印件(核查后原件当场退回,审核单位与存档的仓储设施证明材料进行对比,如无变动,只留存一份复印件存档)。 (六)河南省粮食经营者2008年度粮油购销统计年报表(审核单位存档)。 (七)粮食经营者统计台帐(审核单位查看后退回)。 (八)单位开户银行(或个体工商户本人银行帐户)最近12个月内可以证明其具有《河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具体条件》(豫粮〔2004〕90号)(以下简称《具体条件》)所规定的资金筹措能力的对帐单原件、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体工商户印章的复印件(核查后原件当场退回、复印件审核单位存档)。(九)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有效证明材料,如购置发票原件复印件、有关机构鉴定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等(核查后原件当场退回、复印件与存档的材料进行对比,如无变动,只留存一份复印件存档)。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十)统计、保管、检化验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培训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核查后原件当场退回、复印件与存档的材料进行对比,如无变动,只留存一份复印件存档)。 四、审核程序和时限 年度审核实行“谁发证、谁审核、谁负责”的办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年度审核及换证对象年检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告知其按规定和要求申领、填写、提供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原审批部门。年度审核及换证对象应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审、延续有效期的申请,若申请材料齐全,审核机关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审核机关和审核对象各一份),申请材料不全的,能当场补全的,应允许当场补全并及时受理,不能当场补全的,应发出“粮食收购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书面通知审核对象需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齐全的或申请人拒不补全的或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正当理由的,审核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收购资格年审或延续有效期申请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核机关要在政务大厅或在办公单位专门设立窗口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及换证手续。凡能当场做出审核结论的,审核机关应当场做出年度审核结论;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机关在年度审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审核对象进行现场查看或要求其做出情况说明,审核对象应当接受检查或做出情况说明。 五、年度审核结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年度审核合格”、“暂缓通过年度审核”或“不予通过年度审核”等结论,发放加盖单位审核专用公章的行政执法文书并登记存档,同时将年审结果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函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年度审核合格”标准:符合《具体条件》要求的各项条件,自觉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按时、准确、真实报送统计报表,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凡通过年度审核的,发给“准予通过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决定书”(一式两份,审核单位和被审核对象各一份),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右侧中间空白处注明“2008年”和年审通过的年月日并加盖“某粮食局年审合格”章,告知持证单位和个人所持《粮食收购许可证》到期需提出有效期延续换证的时间及相关手续资料要求。(二)“暂缓通过年度审核”标准:在审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暂缓通过年度审核,视整改情况予以处理。 1.仓容量达不到规定的最低限额;2.有涂改、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3.《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4.未及时准确如实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未建立统计台帐;5.单位开户银行(或个体工商户本人银行帐户)最近12个月内开户银行对帐单上资金收入额(或结余额)达不到《具体条件》规定的资金筹措能力;6.未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 7.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中; 8.审核单位认定的其它违反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还有下列情形的:9.统计、保管、检化验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培训证等有效证件的; 暂缓通过年度审核的,由审核机关发出“暂缓通过年度审核通知书”(一式两份,审核单位和被审核对象各一份),书面告知审核对象需整改事项,规定期限予以整改。整改结束后,符合要求的按年度审核合格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审核。 (三)“不予通过年度审核”标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审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予通过年度审核。由审核机关收回并注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1.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达到《具体条件》规定的申办条件的; 2.倒卖或变相倒卖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严重违反国家收购政策,侵害国家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4.拒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经两次以上正式催告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数据的; 5.审核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行为,不应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 未能通过年度审核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审核单位和被审核对象各一份),收回粮食收购许可证注销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仍需按季度上报收购许可证注销情况登记表。六、有效期延续和换证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延续申请书》(审核单位存档),提出有效期延续申请,进行换证,不按期申请延续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自动注销。 原发证机关对年度审核合格并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的对象,准予有效期延续,并收回旧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换发新证,新证有效期从发证日期起算,新证正副本上不再加盖“某粮食局年审合格” 章,并在正副本的“发证日期”下面一行打印上“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七、注意事项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办收购许可证相关事宜。由于在下发《具体条件》时《办法》还未颁布实施,《办法》实施后与《具体条件》不一致的地方以《办法》规定为准,即“以营利为目的常年收购粮食并有固定经营场所,年收购量达到10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其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在年审中告知不满足《办法》上述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用再申请进行年审或有效期延续,原收购许可证收回注销。对个体工商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大宣传力度,要强化服务意识,对个体经营户比较集中的乡镇及偏远地区办证不方便的经营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现场审核、办理许可证。对规模比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规范管理,敦促其按时如实上报购销存数据。(二)规范收购许可证编号。按照国家粮食局统一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以省为单位进行规定。许可证编号以我省的简称“豫”为开始,后面跟八位阿拉伯数字,前3位是审核机关代码,接着4位数字为粮食收购者代码,最后1位为0或1,代表粮食收购者类别,0代表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1代表个体工商户,第8位和第7位代码之间用点(·)分隔。换证时原则上沿用老证号码。凡被注销收购许可证的,被注销收购许可证的编码保留,同一粮食收购主体申请新证时可以续用原保留号码,编号尽量体现延续性。(三)认真填报粮食购销统计年报表。为做好全社会粮食行业统计工作,结合许可证年度审核,省局编制了“河南省粮食经营者2008年度粮油购销统计年报表”。凡进行年度审核的经营者均需填报此表,汇总数据可供粮食统计年报及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参考。审核机关经办人在年度审核时或年审前举行的统计人员培训时要向审核对象耐心讲解报表的各项指标及填报方法,逐步把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畴。 八、几点要求 (一)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和有效期延续换证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多种媒体公告年度审核和有效期延续换证的相关事宜,凡未按时参加年审的,应逐个联系并书面告知,确保领证人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和有效期延续换证工作。 (二)建立粮食经营者档案资料。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起获得收购许可资格的粮食经营者信息档案,档案应含全套年度审核资料、许可证复印件及核发的行政执法文书。年度审核结束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填报“河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2008年度审核情况汇总表”和“河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情况表”,以市为单位于6月20日前报省局调控处,同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函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收购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工作,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年审和换证工作结束后,省局将组织工作组对年审换证工作情况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省粮食局年审地点:郑州市黄河路11号4011房间省粮食局调控处联系人: 崔长雷业务电话:0371~65683614、65956365举报电话:0371~65683615、65683613 附件:1、附件1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申报表(双面印).doc2、河南省粮食经营者2008年度粮油购销年报表.xls3、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延续申请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