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强化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省粮食局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粮食局各处(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承诺内容
第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全省粮食流通工作。
第五条 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落实,做好全省粮食收购和粮食市场供应工作。
第六条 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搞好粮食市场监督,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第七条 深化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
第八条 切实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推进依法管粮。
第九条 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规范粮食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第十条 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发挥行业优势,深入开展“为民、便民、利民”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
第十二条 干部群众到省粮食局办事时,所遇到并被问及的第一个涉及本职工作范围的公务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三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四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必须予以解答,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结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十五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但属于省粮食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并帮助联系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省粮食局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十六条 办理事项特别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四章 办文限时制
第十七条 办公室收到公文,应当在当天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局领导阅批或交有关处室办理。急件随到随分,不得延误。
第十八条 各处室应当落实公文承办人员,并按如下时限办理:
(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和国家粮食局(以下统称“上级机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或局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二)重要公文或急件,应当立即办理。
(三)一般性公文,主办处室不需征求其他处室意见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会签有关处室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会签处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与主办处室协商后,可延长1个工作日。
(四)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或者分管局领导报告原因、办理情况以及下一步安排计划等。具体办文时限,由办公室负责同志确定,并提出限时办理的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文件送审稿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并送分管局领导签发。文稿需作较大修改的,由办公室退回主办单位修改后再行审稿。
第二十条 分管局领导签发一般文件、重要文件、特别重要文件的时限,分别为5、3、1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除急件当即印发外,一般文件自局领导签发之日起,办公室应当督促有关处室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完毕,当日或次日发出。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若因情况特殊,一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将办理情况、延期办理及继续办理的意见等,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第五章 办事限时制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关及局领导交办的具体事项和指派任务,局办公室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处室,并根据轻重缓急和领导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办理时限并提出限时办理的具体要求;以口头、电话等形式通知的,也应提出时限要求。主办处室应当落实办事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局领导就单项工作提出具体办理要求,且只涉及1个主管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事务的,主办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或其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若需要与其他处室或省直其他部门会商解决的较为复杂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的事项,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时间,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对局直属单位和市、县粮食局的请示,市、县人民政府商洽事宜,主办处室自收文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紧急事项,当日或次日作出批复或答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逾期不能作出批复或答复的,向请示或商洽单位说明理由,协商办理事项。
第二十六条 办理粮食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办处室能够当场办结的必须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经办处室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八条 有关处室收到来信来访,要逐件登记,并在收到来信当日送到局信访办公室登记、加签,按照《信访条例》要求,依据下列情况确定办理时限:
(一)上级机关和局领导要求上报结果的信件,有期限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结果;无期限要求的,按《信访条例》规定时间上报结果。
(二)对提供详细线索的举报信件或电话,自收(接)到之日起,涉及本局管理对象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查;涉及基层管理对象的,在5个工作日内批转有关市、县粮食局查处。
(三)对署名举报,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承办处室应当在调查结束或收到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对各级粮食行政机关和省局直属单位报送的请示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和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处室负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 办公室应当确定专人登记限时办理的公文或事项的标题、文号、领导批示日期、办理时限和承办处室,并负责有关催办工作。一般公文或事项,按时限要求及时催办;重要公文或事项,实行跟踪催办,确保办文办事时效。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时办结的公文或事项,由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并进行通报。被通报的处室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员,要向分管局领导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二条 处室或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和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效能、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驻局监察室报请局领导批准后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处室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违反相关规定超过2次的,取消该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酌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处室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局办公室、驻局监察室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办理对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十六条 省粮食局设立服务承诺热线电话(0371~65963057)和投诉举报电话(0371~65683802),提供咨询服务,受理群众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8日河南省粮食局印发的《河南省粮食局服务承诺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