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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3年04月08日 | |
标 题 | 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一符四无粮油率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粮办〔2013〕37号) | ||
发文字号 | 豫粮办〔2013〕37号 | 发布时间 | 2013年04月09日 |
有 效 性 | 有效 |
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一符四无粮油率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豫粮办〔2013〕3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省直有关粮油企业:
开展“一符四无”活动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加强库存粮油保管工作的重要手段,是确保粮油储存安全的重要措施。“一符四无”粮油率是做好安全储粮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志。为加强“一符四无”粮油率目标考核,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评定办法》,省局制定了《河南省粮食局一符四无粮油率目标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8日
河南省粮食局一符四无粮油率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一符四无”粮油率目标考核,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符”是指库存粮油账面数量与实物数量相符。
第三条 “四无”粮食是指库存粮食“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四无”油脂是指库存油脂“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
第四条 “一符四无”粮油率是指实现一符四无粮油数量占库存粮油总量的比率。
第五条 开展“一符四无”活动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粮油仓库和有粮油储存任务的加工厂,要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努力做好“一符四无”工作,争创“一符四无”先进单位。
第六条 提高“一符四无”粮油率必须改善储粮条件,严把入库粮油质量关,做好清洁卫生等基础工作。做到:仓房门窗完好,上不漏,下不潮,能通风,能密闭;露天储粮确保防雨、防潮、防风、防火;对水分高、杂质多的粮食要及时整理;储存粮油堆放整齐;仓房周围和货场无土粮、垃圾、杂物和积水;库区环境绿化,库容库貌整洁美观。
第七条 严格执行各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先进科学储粮技术是提高“一符四无”粮油率的有力保证。各地、各单位必须根据当地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常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推广先进科学储粮技术的具体措施,不断提高粮油保管员、检验员的文化、技术素质,把“一符四无”工作建立在扎实工作和科学管理基础上。
第二章 “四无”粮食标准
第八条 无害虫:仓房、露天垛及其存放的粮食、装具、器材和铺苫物料等全部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规定“基本无虫粮”标准的称为无害虫。
粮食入库时,害虫密度超过“基本无虫粮”标准,但能做到隔离存放,并积极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的虫粮处理原则进行防治处理的也算无害虫。
第九条 无变质:储藏的粮食色泽、气味正常,没有发生生霉、劣变、降等、污染称为无变质。
粮食因发热、生霉、劣变、污染等造成降等扣价,其数量未超过检查、考核当月(季、年)平均库存的十万分之一,绝对损失数量未超过平均库存的百万分之一的,也算无变质。
粮食入库时,经检验已有霉变、轻微污染或色泽气味不正常,如能采取措施,使损失不再扩大的,仍可视为无变质。
第十条 无鼠雀:仓房内无鼠雀,也无鼠雀粪便、足迹、洞穴、窝巢及危害痕迹等,并有防鼠雀设施;露天储粮无鼠雀危害痕迹,均称无鼠雀。
仓房、露天跺内偶尔进入鼠雀,但能及时发现,并将鼠雀驱捕的,也可视为无鼠雀。
第十一条 无事故:在仓储业务中,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没有发生粮食储存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称为无事故。
粮食储存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设施安全事故、设备操作安全事故、作业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洪涝灾害事故、储粮化学药剂事故、粮堆坍塌事故、粉尘爆炸事故等。
第三章 “四无”油脂标准
第十二条 无变质:保管的食用油脂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称为无变质。
油脂入库时,经检验证明已有轻微变质,入库后能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达到标准或使变质的数量不再扩大和变质的程度不再加重的,也可视为无变质。
第十三条 无混杂:保管的食用油脂,都能按不同品种、等级严格分开存放,并且装具有明显标志的,称为无混杂。
第十四条 无渗漏:保管的油脂没有发生漫顶、渗漏、跑罐(池)的,称为无渗漏。
第十五条 无事故:在仓储业务中,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没有发生油脂储存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称为无事故。
油脂储存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设施安全事故、设备操作安全事故、作业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油罐倒塌事故等。
第四章 “一符四无”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各基层粮油企业要根据本办法的“一符四无”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由主管领导参加,组织保管、检验人员,对库存粮油进行一次自查,并认真进行粮情分析,核算当月“一符四无”粮油率,自查结果按要求详细记录,以作为季度、年度检查、考核“一符四无”粮油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级粮食局,每个季度由主管领导带队,组织有经验的仓储管理和粮油保管、检验人员,对所辖区内的全部粮油仓储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核实每季度“一符四无”粮油率,粮油仓储企业每季度“一符四无”粮油率取其季度内每月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并将检查、考核结果按要求详细记录,同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周将检查、考核结果上报省辖市粮食局。
第十八条 各省辖市粮食局,每个季度由主管领导带队,组织有经验的仓储管理和粮油保管、检验人员,对所辖区内的粮油仓储企业进行一次抽查、考核,抽查数量应不低于库存粮油总量的20%,考核每季度“一符四无”粮油率,并将抽查、考核结果按要求详细记录,同时于下一季度的第二周将抽查、考核结果及辖区内季度汇总数据上报省粮食局。
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省直有关粮油企业将抽查、考核汇总结果直接上报省粮食局。
第十九条 省粮食局每年视情况组织开展1~2次粮油安全大普查,对全省库存粮油情况进行抽查或组织交叉互查,核实各地上报的“一符四无”粮油率。
第二十条 各地、各单位全年实现的“一符四无”粮油率取其4个季度数据的加权平均值。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检查、考核“一符四无”工作时,要坚持标准,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参加检查、考核的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实践经验丰富、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在检查、考核工作中,既要总结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不按时上报数据和检查、考核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一符四无”工作评选先进资格,并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附附件1~3河南省粮食局一符四无工作考核统计表(一、二、三)是其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