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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粮食局 时间:2016-03-22

 

新政办〔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新乡市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

考 核 办 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59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3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粮食局、农牧局会同市编办、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农发行新乡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政府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第六条  年度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市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粮食安全工作年度重点任务,制定考核细则,经市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形成年度考核方案,于每年1月20日前印发至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实施考核时,市考核工作组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深入被考核单位,对照年度考核内容,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台账、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粮食安全工作逐项评分。联合检查小组组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局级领导担任。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方案,对上年度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市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上年度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部门评分和书面意见,报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市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政府自评报告和市各牵头部门书面意见,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实地抽查考核。根据检查情况评价打分,形成检查报告。实地检查结束前,要向被抽查的县(市)、区政府反馈检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四)综合评价。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将各县(市)、区政府的部门评分与联合检查小组评分,按3:7的比例进行汇总,提出考核等级的初步建议,报市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考核工作组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扬,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县(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农牧局约谈该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廉洁自律、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核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考核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区长为本地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市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

新乡市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确保耕地面积基本
稳定、质量不下
降,粮食生产稳定
发展,粮食可持续
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40分)

保护耕地(15分)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
(7分)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牧局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
量监测网络(5分)

市农牧局

市国土
资源局

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分)

市农牧局、
国土资源局

提高粮食生产
能力(25分)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分)

市农牧局

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
(5分)

市统计局、
农牧局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
制种大县建设(5分)

市农牧局

市发展改革
委、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
水利局

高标准粮田建设(5分)

市农牧局、
国土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
委、财 政
局、水利局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
重大工程建设(5分)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
委、财 政
局、农牧局

保护种粮积极性,
财政对扶持粮食生
产和流通的投入合
理增长,提高种粮
比较收益,落实粮
食收购政策,不出
现卖粮难问题(15

分)

落实和完善粮
食扶持政策
(7分)

落实粮食补贴政策(4分)

市财政局

市农牧局

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
社会化服务体系(3分)

市农牧局

市财政局

抓好粮食收购
(8分)

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
(5分)

市粮食局

市发展改革委

组织落实收购资金(3分)

市粮食局

农发行
新乡市分行

落实地方粮食储
备,增强粮食仓储
能力,加强监督管
理,确保地方储备
粮数量真实、质量
安全(13分)

加强粮食仓储
物流设施建设
和管理(7分)

仓储物流设施建设(3分)

市发展改革
委、粮食局

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分)

市财政局、
粮食局

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
护制度(1分)

市粮食局

管好地方粮食
储备(6分)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
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4分)

市粮食局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
换补贴(2分)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完善粮食调控和监
管体系,保障粮食
市场供应和价格基
本稳定,不出现脱
销断档,维护粮食
市场秩序。完善粮
食应急保障体系,
及时处置突发事
件,确保粮食应急
供应。深化国有粮
食企业改革,促进
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14分)

保障粮食市场
供应(5分)

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
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
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
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
油储备(5分)

市粮食局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完善区域粮食
市场调控机制
(4分)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
市场基本稳定(4分)

市粮食局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工商局

加强粮情监测
预警(2分)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
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
市场信息(2分)

市粮食局

市统计局

培育发展新型
粮食市场主体
(3分)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
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
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
保障体系,落实粮
食安全保障和监管
责任。加强耕地污
染防治,提高粮食
质量安全检验监测
能力和超标粮食处
置能力,禁止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10分)

加强源头治理
(4分)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市环保局

市国土资源局、
农牧局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市农牧局

市环保局

健全粮食质量
安全监管保障
体系(6分)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
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
处置长效机制(3分)

市粮食局

市发展改革
委、财政局、
农牧局、工商
局、质监局、
食品药品监
管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
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
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
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
监管(3分)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落实保障措施。按
照保障粮食安全的
要求,落实农业、
粮食等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的职责任
务,确保责任落
实、人员落实(8
分)

加强粮食风险
基金管理(2
分)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落实工作责任
(6分)

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保障
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
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
究机制(6分)

市农牧局、

粮食局

市编办、
财政局等

注:在设置以上六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市农牧局对各县(市)、区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市粮食局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节粮减损和“粮食银行”发展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6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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