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办〔201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 3月 10日
周口市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
考 核 办 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5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成立考核工作组,由市粮食局、农业局会同市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管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周口分行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市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粮食安全工作年度重点任务,制定考核细则,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形成年度考核方案,于每年1月10日前印发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实施考核时,市考核工作组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深入被考核单位,对照年度考核内容,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台账、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粮食安全工作逐项评分。联合检查小组组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处级领导担任。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方案,对上年度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市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年度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年度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部门评分和书面意见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实地检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检查考核报告。考核工作组根据检查情况综合评价打分,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检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有关建议。
(四)综合评价。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部门评分与联合检查小组评分,按照3:7的比例进行汇总,提出考核等级的初步建议,报市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四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农业局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廉洁自律、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核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考核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区)县(市、区)长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农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周口市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表
附 件
周口市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 事 项 | 考核指标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 保护耕地(15分) |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7分)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农业局 |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5分) | 市农业局 | 市国土资源局 | ||
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分) | 市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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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粮食 生产能力 (25分) |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分) | 市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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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5分) | 市统计局、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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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5分) | 市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 ||
高标准农田建设(5分) | 市农业局、 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 | ||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防洪除涝基础设施建设(5分)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 | ||
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5分) | 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7分) | 落实粮食补贴政策(4分) | 市财政局 | 市农业局 |
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 (3分) | 市农业局 | 市财政局 | ||
抓好粮食收购(8分) | 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5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组织落实收购资金(3分) | 市粮食局 | 农发行周口分行 | ||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3分) | 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7分) | 仓储物流设施建设(3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分) | 市粮食局、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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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1分) | 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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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地方粮食储备(6分) |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4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 |
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2分) | 市财政局 | 市粮食局 | ||
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14分) | 保障粮食市场供应(5分) | 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5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
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4分) |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4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局 | |
加强粮情监测预警(2分) |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2分) | 市粮食局 | 市统计局 | |
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3分) |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和监管责任。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10分) | 加强源头治理(4分) |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 市农业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 |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
落实保障措施。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分) | 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 |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 市财政局 | 市粮食局 |
落实工作责任(6分) | 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6分) | 市农业局、粮食局 | 市编办、 财政局 |
注:在设置以上六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市农业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市粮食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节粮减损和“粮食银行”发展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6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