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粮办〔2017〕21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
为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统一执法,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件的使用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照《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国粮检〔2005〕3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审验内容
对照《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内容,对我局核发的所有粮食监督检查证进行审验。
二、审验方式
采取逐级审验的方式,各县(市、区)粮食局按照审验内容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粮食监督检查证进行初审,填写《河南省粮食监督检查证件审验表》和《河南省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统计表》,报送省辖市粮食局;各省辖市粮食局按照审验内容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粮食监督检查证进行审验,填写《河南省粮食监督检查证件审验表》和《河南省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统计表》,同时对县(市、区)粮食局上报的审验结果进行复审并汇总,之后将汇总表纸质表格(加盖省辖市粮食局印章、电子表格)各一份报送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审验;各省直管县(市)粮食局按照审验内容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粮食监督检查证进行审验,填写《河南省粮食监督检查证件审验表》和《河南省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统计表》,将纸质表格(加盖省直管县(市)粮食局印章、电子表格)各一份报送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审验。
三、审验时间
各省辖市粮食局将本辖区内《河南省粮食监督检查证件审验表》和《河南省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统计表》于12月29日前上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四、审验要求
(一)加强领导。粮食监督检查证是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表明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身份证明。持证上岗,亮证检查,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审验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与审验工作。
(二)严格把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已经领取粮食监督检查证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即该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是否是暂属事业编制的地方粮食局的从事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和与监督检查工作关系密切的科(股)室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发证件,由省辖市粮食局负责收回,上缴省粮食局注销。今年的审验要把因辞职、辞退、调离、离退休以及违法违规应当缴销证件等情况作为重点。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有《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将监督检查证件上缴省粮食局注销;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向省粮食局备案。
(三)强化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要求,建立粮食监督检查证档案,如实记录监督检查证件的审验、注销等有关事项,对丢失证件的要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今后,凡未通过审验的粮食监督检查证,省粮食局将按规定予以注销。
联 系 人:赵萌
联系电话:0371~65683871
电子邮箱:yuliangjiandu@163.com
附件:1.河南省粮食监督检查证件审验表
2.河南省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统计表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