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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粮电〔2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8〕210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抓实抓好收购监管工作
当前,各地秋粮收购工作已陆续展开,进一步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把秋粮收购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和“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责权对等一致原则,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将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收购监管工作的领导,组织力量深入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把各类隐患消除在基层、现场。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确保秋粮收购顺利进行。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管重点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监管重点,制定案件核查处置应急预案,重点防范和打击损害国家利益和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的群体性重大突发案件。
(一)加强对损害农民切身利益行为的监管。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收购政策信息,公示粮食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折扣规则等相关信息,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要加强收购现场监管,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售粮款、“打白条”、压级压价、拒收农民交售的合格粮食、缺斤少两、坑农害农、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买卖“人情粮”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农民“卖粮难”。
(二)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监管。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完善粮食收购管理流程,现场如实填写收购凭证,规范单据流转和审签程序,按照业务分工细化岗位职责,建立层层把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压实直接责任。要强化对秋粮收购的全程监管,严肃查处政策性粮食收购抬级抬价、二次结算返款、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的监管。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粮食收储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不发生重大粮食储存和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四)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收购预案要求,督促粮食收储企业配齐质量快检设备,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禁不符合收购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三、严格履职,确保政策落实
(一)用好监管热线,加大案件核查力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体,在各类收购企业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页等方式,向广大售粮农民、用粮企业、粮食行业职工宣传普及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功能,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12325热线转办和本级接收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核查处理,核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对查实的问题要严惩不贷,严肃问责;对重大问题要立案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要建立健全收购监管追责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影响粮食收购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民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妥善解决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秋粮收购结束后,书面报送落实情况。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