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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执法监督处 时间:2020-12-17

豫粮文〔2020〕23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依法打击“转圈粮”“出库难”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确保粮食库存消化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6部委《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和国家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95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国家最低收购价稻谷定向邀标销售出库企业、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承担最低收购价粮食交易活动的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

二、检查内容

(一)承储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政策性粮食出库,是否存在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出库进度现象。承储企业是否存在收储库点购买本库政策性粮食、出现“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违反政策及交易细则等问题。收储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是否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出库的粮食质量是否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是否随货同行,出库检验的样品是否按照规定留存备检;检验报告超过有3个月有效期的,是否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在出库前是否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拍卖计划涉及的具体收储企业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是否及时向相关中储粮企业报告。

(二)卖方实际承储库点是否在政策性粮食交易细则规定的有关费用之外,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掺杂使假、拒绝买方验货、阻止意向竞买企业查看或查验标的粮食质量,以及提报拍卖标的数量、质量指标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现象。是否严格执行粮食出库水杂增扣量标准。是否有恶意抬高出库价格、变相提高出库费用,设置出库障碍阻挠出库等“出库难”问题。

(三)买方企业是否存在恶意违约、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主动购买存在瑕疵的拍卖标的进行“碰瓷”、歪曲事实,敲诈卖方、恶意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承储企业及实际承储库点、买方企业政策性粮食统计账务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买卖双方是否按交易细则和合同约定及时交割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五)竞买企业是否按照国家5部门《关于稻谷饲用定向邀标竞价销售试点方案》的要求,对定向邀标销售稻谷改变物理形态或掺混,以保本微利原则销售给饲料养殖企业,仅用于加工饲料。

(六)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是否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交易手续;是否及时组织买卖双方企业调解纠纷;是否按时开具看样单;对拍卖过程中出现拍卖成交数量明显超出承储库点实际出库能力,导致延误出库进度的,是否及时对买方企业进行了出库风险提示,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调解控制;是否对多次拍卖成交未履约或商务纠纷未处理完结的责任主体及时进行核定。

三、有关要求

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出库质量标准,督促企业认真履行购销合同,加强对定向邀标销售粮食出库、粉碎或掺混、出厂等环节的监管,保证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库存消化工作顺利有序。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要分析研判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中易出现的难点、堵点和薄弱环节,研究切实可行措施,消除各类风险隐患。要切实抓好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专项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局(执法监督处),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落实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