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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1-10-27

202110月11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20年5月,省政府将《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纳入年度立法调研项目计划;2021年3月,省政府将《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列入2021年立法审议项目计划。

我局作为《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广泛调研听取了相关地市、县,承储企业的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厅局意见,网上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后,于2021年3月,按程序向省政府提交了《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由省政府批转省司法厅进行立法审查。我局全力配合省司法厅做好立法审查,并按省司法厅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将市县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内容纳入调整范围,将《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调整为《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共8章52条,包括总则、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特色如下:

(一)扩大立法调整范围。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改革精神,将原《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为《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使规章调整的范围扩大至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从省级储备扩大到省、市、县三级全省储备,更加契合构建功能互补、权责清晰、优储适需、管理科学、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储备新格局要求。

(二)厘清地方政府储备各方责任。《办法(修订)》规定了本省粮食储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以及承储企业的职责,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理顺我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明确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责任。根据我省储备粮管理工作实际,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与承储企业之间,确立了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职责,并分别在相关条款中对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预留改革发展的空间。《办法(修订)》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授权性规定;对企业储备的规模和布局设置了引导性规定;对企业储备的储存、轮换和动用设置了引导性的规定;为全省完成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预留了时间,不仅顺应了改革精神要求,还为以后健全完善相关体制机制预留了发展空间,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与前瞻性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