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 号)关于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要求,自2021年4月15日起,我局停止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事项。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特此公告。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