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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标  题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粮文〔2022〕160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16日
有 效 性 有效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储备管理处 时间:2022-11-16

豫粮文〔2022〕16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加强我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已经2022年11月9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11日 

 

河南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供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省、市、县三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所在地区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现有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坚持自愿申报、动员推荐、择优确定、逐级备案、优进劣汰、强化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维护,充分发挥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设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地方政策性粮食储备企业为主,具备转运和输送等硬件设施设备,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或成品粮储存要求的仓库和设施,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应急供应需要;

(二)配备储存粮食所需的检化验仪器及专业技术人员;

(三)配备消防、防汛等安全防护所需的设施、设备;

(四)环境区位能够满足成品粮食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应急所需的运输配送能力。

第八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书,标签标识符合有关规定;

(二)粮源充足、交通便利、应急加工能力较强,具备粮食小包装生产能力,具备应急所需的储存、运输能力;

(三)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从业人员取得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四)已纳入国家粮食统计信息系统,按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会计报表,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五)建立不合格产品及时召回和处置制度。

第九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快捷的配送能力及应急状态下的动员调度能力,能够满足定点快捷配送粮食需求;

(二)配备满足应急配送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输车辆及停车场,应急所需的转运和输送等装卸设备;

(三)具备满足应急需要的配送渠道和粮食货源;

(四)具备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和周转仓容; 

(五)落实商品索证索票制度,配送经营的粮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较为便利的位置;

(二)经营的粮食产品应明码标价;

(三)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具备保证粮食产品卫生的环境条件,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和柜台,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应满足应急供应要求;

(四)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

(五)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建立并严格执行不合格粮食产品召回及可追溯制度。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粮食储存、物流配送、供应、加工等两种及以上应急保障功能;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食储备库存;

(三)具备应急所需的调度能力,确保接到应急指令后,能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食配送至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能力标准,详见有关标准 (附件1)

第十三条  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应对特定突发事件需要,参照第六至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制定本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布局规划。

第三章  确定和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确定和备案的主要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或本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有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积极申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二)初步确定。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应急保障企业资格审核把关。可成立专门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审核小组,统筹考虑有关条件和标准,在对申报企业资料审核的基础上,择优拟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或推荐为上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三)实地查看。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对拟定企业的储运、加工、配送和供应条件进行实地查看,也可委托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实地查看,应重点核查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实地查看期间,发现企业提供资料中,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四)签订协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约定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授予牌匾。企业名单等信息应在本辖区按程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申请企业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

(五)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完成后,应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六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第十五条规定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程序,确保科学、高效、便捷。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责任、义务,完成粮食应急保供任务。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末,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或退出)。其他时间段,有企业信息更新或调整需求的,需要逐级请示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然后登陆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实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等项目、“中国好粮食”“河南好粮食”产品遴选和信贷资金支持等政策上,为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争取支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调研活动,了解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粮食应急培训,引导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粮食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保供能力;年组织一次粮食应急演练,切实提升粮食应急保障实战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粮食应急指挥调度,统筹用好“中国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等资源,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每年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工作,对已签订协议的企业,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责任义务落实情况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应与信用等级结果相结合核查主要内容:

(一)建立台账和诚信经营情况;

(二)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三)参加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情况;

(四)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完成承担的应急任务情况。

第二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核查和抽查中,如发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落实应急责任和义务不到位、应急保障能力和资质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应急保障企业资格,终止协议,收回牌匾:

(一)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过虚假材料、瞒报虚报等手段获得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资格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因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统一调度,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完成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应急任务的;

(八)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市、县粮食应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级及以下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建成满足当地应急需求、优化协同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络。

第二十六条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协调粮源调度,做好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工作衔接。

第二十七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任务。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平时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生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情况变动的应及时逐级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确保应急保供措施有效落实,完成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此细则,制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至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省、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需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设计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样式(附件2),负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的制作和发放。所需费用由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资格确定和管理过程中,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在企业明显位置悬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如牌匾遗失,应及时向授牌单位报告,提出补办申请,并通过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第三十一条  其他申报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主体,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doc

      2.牌匾样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