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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无 | ||
2 | 农发行河南省分行 | 无 | ||
3 | 中储粮河南分公司 | 1.第四条(二)“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修改为“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同时函告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2.第六条(二)“加强对收购库点和售粮者的政策宣传,收购现场明确公示收购质价及水杂增扣量标准,防范通过压级压价、超扣水杂等形式坑害售粮人利益”建议修改为“加强对售粮者的政策宣传,收购现场明确公示收购质价及水杂增扣量标准,严禁通过压级压价、超扣水杂等形式坑害售粮人利益”。 3.第六条(六)“加强对卸粮现场的监管,防范陈粮入库”建议修改为“加强对卸粮现场的管理,杜绝陈粮入库”。 | 已采纳 | |
4 | 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 | 1.第四条(三)“及时制裁危及贷款安全和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的行为”建议修改为:“及时制止危及贷款安全和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的行为,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2.第五条(三)“按照《民法典》‘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的相关规定……”建议修改为:“按照《民法典》‘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的相关规定……”。 3.第七条(六)“不得从市场或其他渠道购买低价陈粮转充新粮入库。”建议修改为:“不得从市场或其他渠道购买陈粮转充新粮入库。” 4.建议在第四章监督管理中增加一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对竞买企业购买的政策性粮食的运输、入库、加工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发现竞买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倒卖政策性粮食的,上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取消其竞买资格。” 5.第十四条(三)依据《粮食流通管理香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处以相应罚款。建议修改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 已采纳 | |
5 | 中原粮食集团 | 无 | ||
6 | 河南粮投集团 | 无 | ||
7 | 社会各界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