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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粮文〔2021〕104号
周天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扶持力度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粮食问题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收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会同省财政厅对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学习,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的资金奖励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要求,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按照动态奖励机制,中央财政每年根据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按因素法分配奖励资金,产粮大县奖励名单和金额由财政部直接确定,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对7个省级产粮大县奖励。
近年来,中央财政逐年加大对我省产粮大县支持力度。2020年,争取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38.51亿元,比上年增加4.66亿元,增幅为13.83%,省级财政安排产粮大县奖励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10个超级产粮大县和95个常规产粮大县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完善粮油收购、仓储、流通、加工等方面支出。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省财政从中央下达我省的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中安排5.66亿元,对产粮大县再次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促进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改进粮食流通工作,发展粮食产业经济。
二、关于提高粮仓建设及维修资金的奖补
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粮食仓储设施不断得到改善。2020年,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2020年度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申报指南》,重点支持企业推广应用低温、气调等保质保鲜和防虫防霉绿色储粮技术及节能环保设备,升级改造仓容设施,建设粮食烘干中心、清理中心,满足优质粮食分品种、分等、分仓“优储”需要。支持加工生产线改造、优质粮油研发投入和关键粮油加工装备自主创新,加快粮食加工技术升级,满足粮油产品健康绿色品质提升、发展精深加工的需要。支持开展优质粮食订单收购、加价收购,强化优质优价市场化收购导向,引导按需优选优质品种,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实现提质稳产,加快粮食由增产导向向提质导向转变。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申报数量依据2019年度粮食产量分配,对产粮大市在申报名额上给予侧重。经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最终确定支持20个优质粮食工程项目,总投资67017万元,其中财政资金20015万元。
三、关于提高粮食储存保管补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最低收购价粮食粮权归国务院,由中储粮集中统一管理,保管费用为66元/吨。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食轮换费用定额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我省省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公斤原粮每年补贴0.08元,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轮换补贴标准为每公斤原粮0.08元,小麦轮换周期为3-5年,每年根据储备小麦的品质和年限等实行均衡轮换。
四、关于保持粮食收购政策相对稳定
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是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河南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坚决扛稳粮食安全责任。自2006年以来,我省各级粮食部门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千方百计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加大指导、督导、引导力度,积极推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展小麦收购活动,规范收购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市场秩序。国标三等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由2006年的0.71元/斤提高到2014年的1.18元/斤,从2018年逐渐下降至2020年的1.12元/斤,202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为1.13元/斤。实践证明这项政策符合既保证了端牢中国饭碗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又有理有利有节调控粮食市场,发挥了“稳定器”作用,更有效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充分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
五、关于赋予地方在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启动上一定主动权
按照《河南省2021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有关精神,今年我省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的执行主体由省级下放到市级。在执行时间内,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测本地粮食市场价格变化,并将粮食加工企业、贸易企业、粮食经纪人和中储粮直属库等收购主体均纳入价格监测范围,确保真实反映基层粮食收购情况。当市场收购价格连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向上逐级提出启动预案申请,确保收购政策真正贴近实际、贴近基层。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