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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修订后的《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河南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梁增杰在发布会上介绍,此次《办法》相比原《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新增21条、修改22条、删除6条,增加了第四章“轮换”和第六章“监督管理”,共8章52条。其中储备粮进行全链条系统管控是此次《办法》修订的重点。
为了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办法》要求政府储备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市、县级储备以市级储备为主,县级储备为辅,以实现地方储备的集中规模储存。另外,在完成上级下达的政府储备保底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储备规模。储备粮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三到五年调整一次。
《办法》强调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定储备粮承储企业,并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发现确有不适合储存的情形,应及时进行调整。据悉,《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守的规定和禁止性行为,为有效防范经营性风险影响储备安全,要求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的人员、实物、财务实行分开,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者租仓储存。
《办法》中提到,轮换入库的政府储备应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销售出库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储备粮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还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储备轮换主要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为了优化储备粮食管理方式,《办法》增加了储备粮动用预警内容,强调要加强预警监测,统筹做好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动用,推动形成各类储备吞吐联动、运转高效、优势互补的储备管理格局。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赋予了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的监督管理职权。在法律责任部分,《办法》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处罚的依据、追究的行为、处罚的类型都做了明确规定,更加强调处罚到人,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办法》要求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政府储备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河南省粮食和储备局副局长刘云表示,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为全省人民守好“粮仓”,守牢粮食安全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