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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储备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和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让老百姓不仅在平时,就是在非正常状态下也能够得到足够的粮食供应。
12月3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对《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办法》不仅明确了储备粮“谁来储”“储什么”,还明确了储备粮“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
首次对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提出要求
“这是我省首部综合性粮食储备管理政府规章。”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刘云说,按照储备粮权属,《办法》首次把省、市、县三级政府储备纳入到了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内进行规范,并明确了省级储备由省级储备直属企业承储,也可以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承储。同时,也是第一次对企业储备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提出了要求。
此外,按照粮食的种类,《办法》规定政府储备原粮,要以小麦、稻谷等口粮品种为主,同时对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也作出了安排。“通过调整适用范围,有利于推动形成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粮食储备体系。”刘云说。
编织网格“责任田” 进行“全链条”管控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管理处处长李刚说,为了确保储备粮安全,确保在关键时刻能调得出、用得上,《办法》在主体部分新增了轮换和监督管理两个重点环节的内容,采取环环相扣的方式,对政府储备涉及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对企业储备的规模布局、储存、轮换作了引导性规定,对其动用环节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编织起了较为严密的制度“责任田”。
《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优先轮换储存时间较长或接近不宜存的粮食,储存年限小麦一般不超过5年,稻谷、玉米不超过3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并首次统一了各级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
政府储备受损 追究法律责任
在监督管理部分,《办法》不仅赋予了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的监督管理职权,在法律责任部分,还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处罚的依据、追究的行为、处罚的类型都做了明确规定。
刘云说,《办法》更加强调处罚到人,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办法》要求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政府储备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明显增强了《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梁增杰说,《办法》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储粮”收购、销售、存储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真正让“储粮”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粮食安全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解决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牢牢稳住粮食安全“压舱石”作用。
新修订后的《办法》将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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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储备粮?
储备粮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地方政府储备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为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企业储备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