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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2日
标  题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经营(统计)台账规范化管理指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粮文〔2024〕120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4日
有 效 性 有效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
印发《河南省粮食经营(统计)台账规范化管理指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4-09-04

豫粮文〔2024120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储备粮保障中心,河南农投集团,省储备粮管理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促进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河南省粮食经营(统计)台账规范化管理指引》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92

 

河南省粮食经营(统计)台账

规范化管理指引

 

第一章 统计依据与统计对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二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二章 经营台账的建立与管理

第三条 在《河南省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基本格式》(见附件)的基础上,各省辖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粮食经营台账格式,辖区内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扩充台账指标。指标的设置应满足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填报、查询、审核。

第四条 粮食经营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根据当天的有关原始记录凭证,准确、及时地填制粮食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粮食来源去向、数量质量、价格内容,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定期填报上传。

第五条 粮食经营台账可采取计算机记账或手工记账的方式。

(一)采用计算机记账方式,粮食经营台账应定期备份,通常每月打印纸质的经营台账留存;

(二)采用手工记账方式,登记经营台账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做到字迹整洁、清楚。经营台账登记发生错误时,不得随意涂改,应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在登记错误之处一条单红线,并加盖记账人员章,在其上方登记正确内容的方法进行更正。

第六条 应保证原始记录凭证、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确保与业务、财务等账目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 粮食经营台账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办好经营台账的移交手续。

第八条 粮食经营台账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毁损。采用计算机记账方式的,每年末结账后,应打印纸质台账留存。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主要指标填报要求

第九条 经营台账中的“品种”,需填写粮食、油料或者油脂的具体实际品种(例如小麦、玉米、稻谷、面粉、花生油、油菜籽等),一个品种登记一本经营台账,不同性质粮食需分账记载。

第十条 “质量等级(区间)”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填报(例如收购的是一级、二级和三级小麦,填写1-3级),如果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在“备注”中注明。

第十一条 “收购/销售价格(区间)”填写收购/销售时的最低最高价格区间。

第十二条“从生产者购进”是指直接向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从粮食经纪人、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企业法人购进的粮油,企业收回的因灾借粮,企业自产自销(或自用)的粮油,视同从生产者购进。

第十三条 “从企业购进”是指从其他粮食企业购进的粮油数量。

第十四条 “储备粮油转入”是指根据计划文件,将储备粮(油)转作商品粮(油),以及储备粮(油)轮出后转作商品粮油的数量;“转作储备粮(油)”是指根据计划文件,将商品粮(油)转作储备粮(油),以及储备粮(油)轮换时轮入的商品粮(油)数量。

第十五条 “加工成品收回”是指加工原粮(油料)产出的成品粮(油)数量;“加工原料付出”是指加工实际耗用的原粮(包括榨油用的大豆)、油料。

第十六条 “转化用粮(油)”包括饲料用粮(油)与工业用粮(油)。饲料用粮(油)是指加工生产饲料所用的粮(油)、直接喂养禽畜等所消费的粮(油)数量之和;工业用粮(油)是指淀粉、酒精、食品及副食酿造、制酒及其他工业用粮(油)数量之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牢固树立数据质量意识,与《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相结合,进一步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防范统计造假,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为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八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二)原始记录凭证、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是否一致,与业务、财务等账目是否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是否按照期限规定保留粮食经营台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基本格式.doc